老劉律師(劉博文)法律常識開港~第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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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鼎律師事務所;
我們最近承辦了呂總教練的辯護案,全案偵結後,我們盡可能做了完整的報告。
該篇報告經過大家的分享,網路上出現一些反應,
認為「都緩起訴了,一定就是有罪」,
但是,事實上在刑事訴訟法裡:
1.
真正能「定人有罪與否」的,也就是理性、公平、超然的裁判者,只有法官。
1.
真正能「定人有罪與否」的,也就是理性、公平、超然的裁判者,只有法官。
法官有這樣的定位,所以他的法袍,鑲有代表理性公平的「藍色」。
2.
檢察官,目的是擔任熱情、勇敢、無畏的訴追者,檢察官「不是」定罪者,
2.
檢察官,目的是擔任熱情、勇敢、無畏的訴追者,檢察官「不是」定罪者,
正因為沒有定人生死、定人有罪與否的權力,
所以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最重要的職責只有決定要訴追(起訴)、
放棄訴追(不起訴)或作一個折衷的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也就是我們所稱的緩起訴)。
檢察官的法袍,正鑲有代表勇敢無畏的「紫紅色」。
3.
至於律師,則是辯護者,目的是在維護人權、對抗國家公權力殘害、用智慧保護正義的價值。
3.
至於律師,則是辯護者,目的是在維護人權、對抗國家公權力殘害、用智慧保護正義的價值。
所以,律師的法袍,鑲有代表智慧正義的「白色」。
4.
不幸的是,很多人都會把檢察官作成的緩起訴,直接當作有罪,
4.
不幸的是,很多人都會把檢察官作成的緩起訴,直接當作有罪,
如果是這樣,刑事訴訟法規定緩起訴期間屆滿「等同不起訴」,不就變成笑話?
如果真是這樣,豈不是承認檢察官可以定人有罪與否?變成法官了?
如果檢察官能定人有罪與否,就等同過去殘害人權的「糾問主義」。
我們國家的檢察官其實很大程度保留這種色彩,最近沸沸揚揚的 https://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567 事件,就是如此。
如果把檢察官當作定罪者,那許多人民被這樣的檢察官「好好對待」時,
如果把檢察官當作定罪者,那許多人民被這樣的檢察官「好好對待」時,
會去選擇緩起訴,也就不足為奇了。
如果人民真的相信追訴者(檢察官)=定罪者(法官),檢察官說了算,
沒有第三公正單位的制衡,那種種的司法亂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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