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轉po 自 呂文生 的文章﹞

感謝各位好朋友們和球迷朋友們還有關心我的事件的社會大眾,
對於我這次的事件 ,我以最坦蕩的態度面對,
以下是我們的委任律師所做的完整說明並附上緩起訴處分書的內容連結,
為整起事件做完整交待,謝謝大家的關心!
本案法律報告

主旨:代為報告本案始末及附緩起訴內容如後, 敬祈 卓參。 說明:

一、 緣本事務所律師,於今年2月15日,受委託 人 呂總教練 夫婦之委任,處理檢調約談及辯護等 事宜。雖日前因呂教夫婦練於3月20日收受檢方 「緩起訴(註[1]) 處分」,全案刻已偵結,至於中 華職棒大聯盟方面,則分別於2月23日以臨時領 隊會議決議,復於3月16日時逕據檢方新聞稿, 聲明永不錄用呂教練。然考量整起事件中,媒體 報導與實際偵查過程、甚至與最終偵查結果及其 緩起訴內容均差距過大、誤導輿論觀感甚鉅,反 觀呂教練夫婦於偵查過程中,卻因始終尊重檢方 及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縱有苦楚,亦不便 對外澄清說明。又再考量,公眾人物對社會應有 正面積極影響,本案今既終結,為免社會大眾因 許多媒體的錯誤報導,致不當解讀,使委託人及 相關團體因曖昧偏差報導蒙受損害,故盼能以此 說明,向關心本案之大眾交待事件始末,並予社 會正面警惕意義。爰受委託人授權,依據檢方緩 起訴內容,本於律師專業,針對媒體不實報導及 本案原委過程,提出報告及相關聲明如后:

(一)我們坦然接受緩起訴處分,但對聯盟及相關 單位未能深入瞭解案情,也未予呂教練說明當初 為何接受緩起訴之原因,就急假「最高道德標 準」之名,作最嚴厲處理,甚至對媒體逕稱「如 有委屈,當初就應向檢察官陳述」云云,以示自 清,委託人呂教練固稱「只能接受」,但我們對 上述單位不顧程序正義、甚至不予辨明媒體錯 誤、並闡述真正事實的態度,則深表遺憾。

(二)原因是:

1. 國人過往對棒球投注極大的熱情,但或因前幾 年的許多事件,重創職棒生態及觀感,形成一有 風吹草動,媒體就爭相臆測甚至杜撰案情的現 象。然則,於偵查過程「合理懷疑他人是否涉 案」,乃法定專屬偵查機關之權力,媒體不是偵 查機關,不應越廚代庖,更不應違背新聞倫理而 為不真實報導,尤其絕對不應將偵查機關在尚乏 直接證據時的猜測,當作確定結果,率對社會大 眾發表,否則,一旦形成錯誤的媒體審判後,倘 媒體輿論與最終偵查結果不符,這段期間形象的 損害,誰能為當事人平反?

2. 不幸的是,本案於2月15日時,許多媒體就紛 紛報導職棒又生「假球案」,甚至不實報稱「還 有其他大咖球員涉入假球」、及呂太太與簽賭集 團楊姓女組頭珠姊「情同姊妹」、將「180場」賽 事的球隊戰力部署狀況「洩漏給該女組頭供其精 準設定賠率獲利」,乃至於沒有任何證據,就虛 編新聞,謊稱檢方一再「訓斥」呂教練為何不 「扛起來」云云。幸經承辦檢察官詳為偵查,作 成緩起訴處分,其處分結果,參以本所律師親自 見聞之過程,更證實此段期間內,媒體報導至少 有下列錯誤,謹此澄清聲明:

(1) 呂教練夫婦「並無」與簽賭集團組頭往來、 「更無」媒體所稱180場賽事場場聯絡之情形: 首先,本案「查無」呂教練夫婦與簽賭集團楊姓 女組頭過從甚密、甚至180場賽事場場與該女組 頭聯絡云云情形。本案充其量,是簽賭集團利用 20幾年前,曾與呂教練一同業餘打球認識、後來 看起來是忠實球迷的黃姓友人,由該友人先充作 「人頭」,在過去一年間,經統計前後約莫8次, 以電話聊天向呂太太套得球員近況後,自己私自 用於下注運彩及民間球板而已。媒體報稱呂太太 與該女組頭情同姊妹、甚至180場賽事場場聯絡 云云,已非事實。

(2) 呂教練夫婦「並無」洩漏資訊予該簽賭集團組 頭: 其次,檢方業已查明,呂教練夫婦與該簽賭集 團、尤其是楊姓女組頭間「並無」任何不當往 來。至於,來向呂太太套獲消息的人頭友人黃先 生,究竟其有無私下、以及如何將套得的消息, 交付該楊姓女組頭等節?經偵辦結果,亦證實呂 教練夫婦「均不知情」,換言之,呂教練夫婦並 未洩漏任何資訊給該簽賭集團女組頭,呂教練夫 婦也未與該女組頭往來,這正是為何緩起訴處分 中,僅「只認定」呂教練夫婦與該人頭友人聊球 員近況的行為不當、可能因此構成背信,卻「從 未認定」或描述呂教練夫婦與該女組頭有何犯罪 上關連的原因。媒體沒有任何實證,竟虛偽報稱 呂太太與該女組頭「情同姊妹」、及場場將球隊 的戰力部署狀況「洩漏給該女組頭供其精準設定 賠率獲利」云云,此節亦屬嚴重錯誤。

(3) 呂教練夫婦與該人頭友人、及該簽賭集團間, 「絕無」不當往來及任何金錢糾葛: 正因從去年至今年2月15日此段期間內,經長久 偵查結果,早已證實呂教練夫婦和該不法集團、 女組頭乃至於該人頭友人間,「均無」不當往來 或任何金錢上糾葛,所以,本案從約談開始,重 心從不在不正往來或金錢糾葛,社會媒體一再將 報導重點誤放於此,甚至,期間TVBS媒體竟還一 度虛編新聞稱,向大眾謊稱警方已查到好幾筆可 疑資金流向云云,該電視台嗣後或因發現嚴重錯 誤又再修改新聞稿內容,本所律師對此均已完整 存證。此亦證明,部份媒體報導內容,確實腥羶 捏造、偏差不實。

(4) 本案因媒體極短時間內形成的錯誤輿論一再比 擬假球案,致社會矚目而分別裁定鉅額金錢交 保,益證不恪守查證義務的媒體,極易形成極為 不當的影響: 又媒體當初一再以「假球」形容本案,在偵查過 程中,甚至還虛編新聞,稱不排除還有其他大咖 球員涉入、或者檢察官當場「訓斥」呂教練云 云,凡此報導亦均不當杜撰。 事實上:

A. 本案檢方偵訊態度始終懇切平和,程序均憑卷 內事證進行,絕無媒體所捏造任何檢方「訓 斥」、並要求呂教練「扛起來」之情事,媒體此 一部份報導,不知憑據何在?何況,刑事訴訟法 嚴禁不正取供,本案又有專業律師在場,一旦真 有媒體捏造上述不正取供之情形,豈不是反利於 律師辯護?檢方怎有可能如此行事?媒體此節報 導,實在嚴重悖離該有的專業,更已形成輿不當 觀感。

B. 甚至,在檢方已多次聲明澄清「與假球無關」 的情形下,竟還有TVBS、東森新聞台等媒體,於 3月16日時以「假球案」稱呼本案,這樣的媒體素 質,或許也是檢方屢屢不厭其煩,要以正式新聞 稿、或口頭回應隨行記者採訪等方式,一再澄清 本案「無涉假球」的原因。

C. 尤其,當呂教練的人頭友人黃先生,以電話前 後8次向呂太太私下套得球員近況後,黃先生利 用這些資訊下注,結果卻是常輸,又查其個人數 次下注總計的輸贏結果,更是慘賠,此亦與常見 的假球犯罪型態不符,本案更無其他證據,足資 證明有假球情事存在。媒體如此報導,不但嚴重 誤導社會觀感,其挾錯誤輿論影響的結果,更是 使案情單純的本案,當初竟然要因社會矚目,而 分別裁定以50萬、30萬元交保,也是於偵查過程 中,屢有顧忌的原因。

3. 本案為何緩起訴? 回諸法律現實面,一般民眾在面對司法偵查時, 固可選擇據理力爭,但歷經偵查過程相關壓力、 特別是來自媒體對具有一定公眾身分的當事人過 度干擾後,「程序利益」往往也是當事人關注的 重點。此時,如何運用緩起訴處分,就是公益與 當事人程序利益間如何平衡的關鍵。依刑事訴訟 法規定,緩起訴處分的法定要件,原不以「承 認」檢方擬定的偵查事實為必要,但為維持緩起 訴處分的正當性及鞏固其效力,慣例上均會要被 告要對檢方偵查之結果予以「承認」,至於,一 般民眾為何要對未經法官審判、尚未蓋棺論定的 偵查結果予以「承認」?其實,只要緩起訴條件 合理、或負擔得起,當事人心裡所關心的,可能 根本不是真相大白、沈冤得雪,其所關心的,反 而常是能否「儘速結案、脫離訟累」、能否「減 少事端、大事化小」而已,至於自己究竟有無構 成犯罪、以及偵查結果究竟為何,重要性反在其 次,這也是當事人本於憲法程序選擇權及既有司 法程序可以選擇的方向! 尤其在本案,我們應該思考:

(1) 緩起訴內容中,提及呂教練之為人及呂教練從 擔任球員時起迄今20餘年之間,有那麼多諸如捐 贈球具、協調捐助經費、利用公餘時間至高屏眾 多基層棒球隊義務教球,甚至經常自掏腰包,照 顧諸如八八風災或偏遠地區弱勢學生繼續升學打 球等貢獻基層棒球之公益事蹟,另外,還有呂先 生擔任總教練期間,如何為公司照顧員工、為球 團公司效命之證明及相關諸多證據,這些事實, 不只有許多棒球界友人、教練球員、社會賢達人 士共同見證,更獲檢方分別認定屬實,而酌情採 用於緩起訴處分書內容中。我們不難確定,一個 20多年來這麼熱愛棒球的人,實在沒有任何傷害 棒球、對不起棒球的動機!

(2) 本案始終查無任何金錢糾葛、與組頭間沒有任 何不正往來,更絕對沒有任何影響比賽公平的情 事,這些更可佐證上述看法。尤其偵查結果,處 處可見因為呂教練克盡全力奉獻給球團、給整體 職棒,為球迷、球團、整體職棒留下這麼多精彩 美好的回憶,對於此點,承辦檢察官亦已於緩起 訴處分原因中略述其認定之結果。依據這些事 證,我們是否應該想想:這樣一個認真執行總教 練職務的人,到底要怎麼因為太太私下與充當 「人頭」的老朋友間,前後僅只數通的電話,就 對棒球界造成什麼重大的戕害?

(3) 本案因曾大動作搜索、又媒體如此嚴重偏差的 錯誤報導,依當時偵查氣氛,我們評估難存「不 起訴」空間。於此情形下,委託人呂先生考量, 一旦起訴,依聯盟慣例就是對球員永不錄用、球 員自己往後還要面臨冗長的司法程序;反面思 考,若能緩起訴,至少本案可以快速結案,更重 要的是,呂教練夫婦對於尚在偵查階段,就已有 這麼多不實、誇張的媒體報導深有所感,倘案件 起訴,將來自己固可盡力爭取無罪判決,但歷經 漫長審判過程後,恐怕不只自己、家人無力招架 這樣的媒體亂象,職棒環境應該更難承受媒體無 據的猜測、以及種種錯誤報導的傷害。正因為如 此,呂教練夫婦希望能以緩起訴方式儘速結案!

(三)所以:

1. 我們更應該細想: 本案其實是一個單純、沒有任何不當往來、沒有 金錢糾葛、只有數次電話紀錄的案子,本案還是 一個未經過法院審判,究竟有罪無罪?目前仍然 未定!當緩起訴條件完畢後,其法律上效果更是 等同不起訴的案子。這樣的案子,當事人在面對 司法天平究竟要爭取實體真實?還是著重程序利 益時?他們最後為免訟累,而決定接受緩起訴。 難道我們就只因為這樣,就可以不去仔細思考為 何檢方會在緩起訴內容中,屢屢提及呂教練夫婦 平時的公益作為?就不去細論呂教練在這20年餘 來,於私是如何奉獻、是如何照顧基層棒球?於 公是如何為球團公司賣力效命、是如何照護球團 上下成員團結一致、眾志成城?甚至,就因為這 樣,可以不去慮及當事人是否是為了儘快脫離訟 端、是否因為某些人希望「顧全整體職棒環境」 而有所考量?難道就因為這樣,可逕以「如有委 屈,當初就應向檢察官陳述」云云,急著假最高 道德標準,一律把一個好教練與假球、詐欺、不 當招待、不正往來、金錢糾葛等等過去的傷痛同 視?甚至,如果過去如此愛護、奉獻棒球,而現 在只想趕快平息風波讓大家回歸正常,最後竟被 如此對待的人,換做是我們自己,我們如何感 受?我們是否應該要認同:將來,不論是媒體報 導、或是我們、尤其是聯盟及相關單位,在面對 問題時、要去評斷一個人時、尤其是要去對一個 人作成相關處分時,是否應該要更冷靜?更客 觀?更審慎?更有憑據?

2. 我們更可深思: 今天,倘若我們不分青紅皂白,一律急著將目前 未經審判,最終法律效果等同不起訴的本案,直 接與起訴、甚至有罪判決、或者明顯有不當往來 的案子同視,那麼,我們心中的是非輕重到底在 哪裡?我們是否是摀起了耳朵,不聽檢察官在緩 起訴內容中附憑證據對呂教練夫婦的真實評價, 率加否定一個人20年來為臺灣基層棒球的默默貢 獻?我們是否是矇起眼睛,不看清整起事實證據 呈現出來的真相,就逕喊口號,永遠斷了一個人 的專業與生計?我們是否濫用、甚至惡用了僵化 的「最高道德標準」,輕易抹殺一個人對棒球難 以想像的熱愛、以及過去對職棒的莘莘奉獻?我 們是不是逃避問題,只顧慮媒體和受媒體誤導者 無盡的猜忌,就在還不明瞭原委、還沒看到緩起 訴內檢方對呂教練的真實評價、就不給其機會、 不聽其說明,關起門來急著把他永遠逐出棒球 界,用這種方式,就表示問題已經解決?

3. 如果是,那我們想問: 到底上述這樣的作法,是永遠救了棒球?還是永 遠害了棒球?是急著救了票房?還是反而增加球 迷的不信任、更加殘害票房?甚至,有一點更值 得我們思考的是:連這樣熱愛、奉獻棒球的好 人、好教練,我們都可以用這樣的認定方式跟決 策過程永遠把他趕出棒球界,那麼請問棒球界, 你最後究竟希望留下怎樣的人?

二、 謹此報告說明如上,敬祈 卓參。

律 師 劉博文、陳昶安

[1] 亦即「附條件的不起訴」,指檢方開出一定的 條件,當受處分人將條件履行完畢後,法律效果 等同「不起訴處分」,不只無罪、於法律上也不 會留下任何紀錄。

[2] 緩起訴處分全文,可在下列位置下載
https://docs.google.com/open?id=0B5vXjBsaw3tBX0ZIYXl2V1lNTE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AWbasebal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